【以案释法】 收购旧机翻新机,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5-07-23 15:41:39  

以为耍个小聪明

换个手机后盖

就能把旧手机“改头换面”成新机

这意外“商机”的背后代价如何?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从网上购买带有VIVO、OPPO等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对收购来的旧手机进行翻新并在文山州内的手机店进行销售。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陈某给予罚款4961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向陈某送达后,陈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陈某至今仍未缴纳罚款。为此,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事实认定等方面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故被执行人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美编:冯蕾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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