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西畴两名小学生主动上交5发子弹

发布时间:2024-07-09 11:27:45  

缉枪治爆,守护平安。长期以来,西畴县公安局莲花塘派出所围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广泛宣传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性及法律责任,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7月6日,一名11岁的小学生电话至西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我和小伙伴在我们村的路边玩,我们看到路边的草丛里有像电视里那种子弹的东西……”接指令后,莲花塘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经核实,赵明福(11岁)、林位凯(10岁)在路边玩耍时发现5发子弹,经民警现场清点,为5发制式步枪子弹,民警对两名小学生的行为给予了肯定和表扬。

7月7日下午,莲花塘派出所民警专程到赵明福、林位凯家中,为两名小学生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希望其继续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发动和鼓励身边的人参与到“缉枪治爆”工作中来,共同维护辖区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现子弹已安全移交到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警方提醒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家里藏有枪支弹药应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处理,一经查获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枪支弹药请勿私自携带或接触,要及时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西畴公安、莲花塘派出所)

(编辑:刘虹 制作:陆军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