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给好友出事故,文山两人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5-07-21 11:02:06  

新买的二手车

转手就租给朋友开

不到半年就成了事故车

以低价出售后

向朋友索要贬值损失

能否得到赔偿?

近日

文山市法院平坝法庭

就审理了一起

因租车给好友出事故引发的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且看法院如何认定

购买二手车出租给好友

出事故不想赔?

王甲(化名)的父亲王大(化名)花1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王甲的朋友唐乙(化名)需要租车,与王甲口头约定将王甲父亲新买的这辆二手车出租给唐乙使用,租金按350/天结算。后唐乙在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月,王甲将该车辆以10万的价款出让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甲要求唐乙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唐乙否认向王甲租车,王甲无奈将唐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甲与唐乙口头达成租赁合同并交付车辆、支付租赁费用,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

唐乙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案涉车辆大修后贬值,后王甲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唐乙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案涉车辆购买时系二手车,购买至发生事故仅过了半年时间,因王甲、王大未就车辆造成的贬值损失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唐乙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不能确定。

故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情支持由唐乙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出借车辆有风险,车主需谨慎。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租车借车的情况,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租车借车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实际使用人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者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自己很可能因此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决定租车前,需要明确车辆转借、归还、事故理赔等方面的约定,避免麻烦。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美编:冯蕾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