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违法案处理公告!1月26日前赶紧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1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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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17年至2020年10月3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违法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处理后未在30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3个月处理申请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七日(自2021年1月20至1月26日)。 公告期满仍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的,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月20日 (来源:文山交警) (编辑:唐雪娇 排版:龙俊贤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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