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山一家长拒不支付抚养费?拘!
“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你以后能恪守责任,及时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对刚被解除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乙某说道。 “法官你教育的对,以后我一定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乙某发出真心懊悔。 近日,文山市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执行措施,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离婚后拒不履行抚养费 2009年,甲某(男)与乙某(女)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文山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子一女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支付儿女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乙某未按期履行应付的抚养费义务,甲某于2024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抚养费 强制拘留促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乙某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积极与乙某联系,督促其给付抚养费。但乙某态度消极,始终不予积极配合,甚至拒接法院电话,故意隐匿行踪。 考虑到该案特殊性,执行法官赶往乙某居住地,成功找到乙某并再次进行释法教育,积极引导乙某多为孩子着想,不能让孩子缺乏母爱又缺乏物质保障,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但乙某对劝说无动于衷,态度强硬,仍拒不支付抚养费。对此,执行法官果断对乙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强制督促其履行义务。 面对严厉的强制措施,乙某切身体会到违法的严重后果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采取拘留措施后第三天,主动表示要履行法律义务,并联系家属代其一次性履行拖欠的抚养费,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按时给付抚养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为人父母的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规定,不得因各种原因而怠于履行。文山市法院在执行离婚纠纷抚养费类案件时始终秉持“法、理、情”并用的理念,坚持“柔情”说法与“刚性”强制措施并举,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让案件既有温度又有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制作:陆军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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