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检察发布8件禁毒典型案例,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贵、刘某军运输毒品案入选。
杨某贵、刘某军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追捕漏犯追加起诉零口供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贵,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军,男,1972年出生,农民。
2024年5月,被告人杨某贵邀约被告人刘某军前往红河州河口县南溪镇运输毒品,承诺给予报酬。2024年6月2日,刘某军以外出游玩为由约李某进从文山州砚山县帮忙驾车前往。当晚先接到杨某贵后,三人于2024年6月3日凌晨到达南溪镇,杨某贵独自离开,刘某军、李某进等候杨某贵电话指示。后杨某贵让刘某军、李某进驾车至指定地点等候,将一个白色挎包放到车辆内便离开。后刘某军、李某进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96.4克。杨某贵潜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7月10日,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军并启动追捕杨某贵监督程序。2024年9月2日,杨某贵被抓获。2024年9月30日,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贵。2025年3月20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军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6月11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追加起诉杨某贵。2025年9月30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贵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贵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追捕追诉,全链条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检察官在办理刘某军运输毒品审查逮捕案中,认为刘某军关于受杨某贵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的供述具体、稳定,且有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等客观证据佐证,杨某贵已涉嫌运输毒品罪,遂启动追捕杨某贵监督程序,并依法批准逮捕杨某贵。刘某军运输毒品案改变管辖至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前移监督端口,及时指导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多角度收集固定杨某贵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证据,为高效追加起诉杨某贵以及判决采纳无期徒刑量刑建议锁牢证据链条。
注重客观证据,全力突破“零口供”困境。杨某贵到案后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仅认可与刘某军同乘一车,但未参与刘某军运毒一事。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大量通话记录、车辆卡口轨迹等,将手机通话基站、人员车辆行程等碎片化信息与刘某军供述的取货地点、运输路线进行信息关联,再结合杨某贵对案发后删除通话记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等反常行为,用客观证据印证刘某军对杨某贵的指供,有力打击运输环节“零口供”毒品犯罪。
庭前准备充分,提高出庭公诉工作质效。针对杨某贵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官在对案件审查精准到位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准备出庭公诉工作,紧紧围绕杨某贵是否主导犯罪这一关键问题,精心设置庭审讯问提纲,优化证据的举证顺序,充分阐述通话记录、车辆卡口轨迹、手机通话基站等客观性证据的特征及作用,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有力揭露杨某贵无罪辩解的不合理性,层层递进夯实指控体系,为法院判决最终认定指控事实、罪名并采纳量刑建议发挥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根据毒品犯罪证据种类单一、直接证据缺乏、被告人“零口供”等特点,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通话清单、行车轨迹、手机基站信息等客观性的证据,以准确认定行为人与毒品或现场的关联性,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犯罪。针对嫌疑人不在案的情形,要强化追捕追诉,通过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办案、协同联动,精细梳理证据并成功追捕、追漏,切实做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来源: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郭韦
美编:陆军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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