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费30多万元,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2026-06-03 11:10

在恋爱交往期间,一方为表达情感进行转账、赠与财物的行为较为常见。但当双方感情破裂后,此前的转账、赠与等经济往来易引发争议,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经济纠纷。

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小华与小丽通过网络直播认识后恋爱并同居。2022年9月至2025年1月恋爱期间,小华向小丽赠送1万余元手机、通过直播间为小丽消费6千余元,小丽使用小华的亲情卡消费7万余元。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小华多次向小丽转账共计30余万元,小丽多次向小华转账共计7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小华以“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为由起诉,要求小丽返还全部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双方观点

小华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与小丽交往,恋爱期间的消费及赠与均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为结婚目的未达成),现双方分手,小丽应返还全部财物。

小丽辩称:认可费用真实性,但认为同居期间转账的大部分费用用于小华个人的衣食住行、小华母亲生病医药费、小华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生活用品、家中的物业费、购买电器的开支使用,部分属于用于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予,无需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华与小丽恋爱期间同居近两年,有大量的共同消费支出,且双方互有转账,小华向小丽转账的30万余元中,一部分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一部分用于表达爱意、维系情感的一般赠予,小华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均未显示小华转账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也未注明款项为借款,且小华作为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赠与的款项不会对其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符合恋爱关系的正常交往习惯,不具备撤销返还条件,故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关键看它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恋爱关系中的小额财物给付,如“520”“1314”这类有特殊寓意的红包,通常属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则是通俗讲的“奔着结婚或共同生活去的”,如果能证明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那这笔钱就带着“条件”。一旦分手,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返还相应款项。

感情的真挚,从来不取决于转账的金额。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多一些坦诚的沟通,少一些“糊涂账”,才是对彼此真正的尊重。

(来源:西畴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娟 美编:陆军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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