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借网友3300元不还,法院:别拿未成年当挡箭牌
2026-09-09 10:44 文山发布

李某与赵某系网友关系。2024年至2026年期间,赵某多次通过线上向李某借款,每次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用于日常消费,累计借款总额3300元,均未归还,借款行为发生时,赵某系在校高中生,未满18周岁,现李某诉至法院,称赵某已成年,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赵某仍系在校学生,为避免诉讼对赵某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主动联系赵某家长,向其讲明事实经过和法律后果。赵某父母认识到子女监管教育上的疏漏,自愿代为清偿全部借款,李某的债权顺利实现。

法官说法

这个案子虽然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但它引出了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实施的借款行为到底有没有效?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叫“相适应”?判断标准就是三个字:懂不懂。你孩子做这件事的时候,到底懂不懂它的性质和后果?买根冰棍,懂——有效;借同学50元充饭卡,懂——有效,但如果是借10000元买游戏装备,或者跟人签了一份什么合同,该行为是否有效就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同意、追认了。

本案中,赵某借的钱用于日常消费,单笔几十到几百元,两年累计3300元,分摊到每月不过一百多块。这个数额和用途,与一名高中生的日常消费水平和认知能力是匹配的。所以该借款行为有效,赵某应当偿还。

有人会问:那如果借款明显超出未成年人能力范围,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也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钱你实实在在拿到了、花掉了,不管合同有没有效,这个结果改变不了。拿了别人的钱,就要还。

本案最终由赵某父母代为偿还,既是对李某债权的保障,也给赵某上了一堂法治课——“未成年”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年满18周岁更意味着要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家长,日常生活中要多关注子女的资金往来,多问一句“钱够不够花”“跟谁借的”,既是对孩子的负责,也能避免官司找上门时措手不及。

来源:砚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唐雪娇

美编:向传帅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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