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免罪免罚!砚山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撤销缓刑案件
2026-07-09 15:33 文山发布

7月3日,砚山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对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查,罪犯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法治意识淡薄、漠视监管规定,多次不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不如实报告活动情况,擅自脱离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先后对其作出两次警告处罚,并开展谈话教育、督促整改,但杜某某仍屡教不改、拒不配合监管。鉴于其违规情节严重、无悔改表现,文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建议撤销其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严格遵守法律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经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已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杜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杜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裁定书当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民警依法对杜某某执行收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向在场社区矫正对象释法明理:判处缓刑,是法律给予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人员在社会上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缓刑绝不是无罪释放,更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缓刑考验期是法定的监督考察期,只有遵纪守法、服从监管、严守规矩,才能顺利解矫;若心存侥幸、肆意妄为、屡教不改,法律必将亮出“利剑”,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警示小贴士】

缓刑≠免罪免罚!只是附条件暂缓关押,犯罪记录终身留存,人生污点无法抹去。

考验期不是“自由假期”,是法律划定的考察约束期,报到、学习、行程报备一项都不能少。

警告不是简单批评,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直接撤销缓刑,即刻收监失去自由。

法律宽容有限度,一时侥幸无视监管,换来的是与家人隔绝、重回高墙之内,得不偿失。

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守好监管底线,才能真正重获完整自由。

来源:砚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周秋

美编:冯明兰

二审: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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