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有偿“代办”出入境证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欧某、柏某、任某因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判处刑罚。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柏某、任某等人成立并注册两家公司,经中间人介绍,与数名意图偷渡出境人员达成“代办”出入境证件协议。其间,柏某负责伪造材料、虚构事实;欧某、任某、柏某携带伪造材料,为偷渡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分别向意图偷渡人员收取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柏某、任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务工材料的方式,协助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并出售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最终,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欧某、柏某、任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各类出入境需求持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打着“快速办证”“内部渠道代办”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办理出境入境证件,务必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确保证件真实有效。同时,切勿贪图便利购买、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勿要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此类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一旦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马关县人民法院)
(编辑:董飞 美编:冯鹤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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