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冲卡逃检,法律严惩“零容忍”!
2025-09-30 16:07

法律如何定性二次酒驾?

何时需血检?

本文以案释法

揭秘酒驾法律要点

切莫侥幸!

近日,文山中院就一起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证被吊销处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韦某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韦某曾于2022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时被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然而韦某未吸取教训,2025年3月再次不听他人劝阻,坚持酒后驾车上路,在行驶至某乡卫生院门口时,遇见交警在该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查缉,因怕被交警查获,韦某在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时选择冲卡,在行驶一段路程后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56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对韦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韦某不服州交管支队的处罚决定,以“第二次仅对其呼气酒精测试,没有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主要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韦某仍不服,向文山中院提起上诉。

文山中院审理认为,韦某首次酒驾被罚后,未遵守交规再次酒驾,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符合吊销驾驶证的法定情形。州交管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于韦某提出未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异议,法院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查获时已对韦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接受测试后未提异议且签字确认,对事后异议不予支持。韦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二次饮酒驾驶并非“小事”,而是漠视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审结再次释放“对交通违法零容忍”的司法信号——法律不会因“酒精含量低”“间隔时间长”降低惩戒标准,任何试图规避处罚的侥幸心理,终将被依法驳回。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切勿“一错再错”,自觉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美编:陆军 二审: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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