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载8人实载17人”“核载7人实载16人”……这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据,绝非简单的数字堆砌。当超载率达到100%甚至更高之际,车辆已经不是“有点危险”的交通工具,而是驮着满车性命疾驰在路上的移动隐患。超载100%不是一个合法的运输方式,这是一条早已划定的、绝不容逾越的法律红线!
01 违法曝光
2025年10月26日,朱某驾驶云H5***1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百以上(核载8人,实载17人)的违法行为,13时34分,途经羊羊线20公里500米处,被丘北县公安局温浏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驾驶证记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朱某在道路上驾驶载客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拟转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朱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的200元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02 违法曝光
2025年10月10日,吴某驾驶云H0***8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百以上(核载7人,实载16人)的违法行为,14时00分,途经温花线K8+200m处,被丘北县公安局温浏派出所当场查获。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驾驶证记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吴某在道路上驾驶载客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款200元折抵罚金200元)。
03 违法曝光
2025年09月21日,高某驾驶云H6***1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百以上(核载7人,实载15人)的违法行为,11时59分,途经羊羊线K25+500m处,被丘北县公安局温浏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驾驶证记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高某在道路上驾驶载客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高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多一份对法规的敬畏,少一份对生命的侥幸。
对于广大驾驶人,务必敬畏法律,坚决杜绝超员超载行为。对于广大乘客,要自觉抵制“黑车”,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车辆,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别让你的车子,超出一个座位;别让你的旅途,背负太多重量。家人在等,平安是福。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珍爱生命,远离超载。

(来源:平安丘北)
(编辑:刘虹 美编:向传帅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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